2月27日,記者從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獲悉,海南省地方標準《水泥工業污染控制標準》(以下簡稱《標準》)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標準》全面覆蓋水泥生產的相關聯產業,實現各項工序的環保全過程管理,各項指標技術可達、經濟可行、從嚴管控,嚴于國家特別排放限值,體現了海南建設生態文明試驗區的高標準嚴要求。
記者了解到,《標準》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擴建)企業于3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源排放限值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標準》充分考慮省內企業經濟和承受能力在技術可行、經濟可達的前提下,結合水泥企業年度大修的行業特點,給現有企業留足工藝設備技術改造時間(過渡期)。據介紹,《標準》主要呈現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技術可達、經濟可行、從嚴管控。
此次出臺的《標準》是以國家《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為基礎,制定嚴于當前國家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的指標限值,在技術可達、經濟可行的前提下,對污染物排放實施從嚴管控。其中有組織排放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濃度限值分別為10、100、200毫克每立方米;無組織排放的顆粒物、氨濃度限值分別為0.5、1.0毫克每立方米;
二是涵蓋范圍廣、相關聯產業較多。
《標準》不局限于水泥(熟料)生產和水泥粉磨生產工序,把水泥礦石原料開采、物料運輸、水泥制品制造、散裝水泥轉運等工序的顆粒物控制和環境管理也納入標準管控,做到水泥生產全流程協同管控;同時將與水泥礦石原料開采、水泥(熟料)生產和水泥粉磨工藝相同、污染影響特點類似的產業一并考慮,將水泥窯協同處置、非金屬礦開采和粉體加工,建筑砂石骨料開采和加工、混凝土攪拌站、水泥砌塊磚生產等產業也一并涵蓋,對其排放的污染物參照《標準》進行管控。
三是內容全面、管理要求切實可行。
《標準》規定了省內水泥工業污染控制術語和定義、選址要求、技術要求、運行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氣筒高度、排污口設置、監測、實施與監督要求等。在污染排放控制方面,《標準》根據各種不同污染源排放的特點設置了不同的限值要求和監測要求,對于有組織源設定污染物排放小時濃度限值;對于礦區、廠區的無組織源,提出廠界濃度限值要求;對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大氣主要排放口實施在線監測的同時,要求對廠界氨、顆粒物濃度實施在線監測。
除了對污染物排放提出濃度限值要求外,在環境管理方面《標準》要求原料和物料的開采、裝卸、粉碎、包裝等環節要配備除塵設施,儲存、破碎、均化等環節應當在封閉場所進行,加強對無組織排放源的管控。
《標準》實施后,水泥企業均需實現達標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監督檢查企業的自行監測情況,不符合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的企業應及時整改。
下一步海南省將嚴格實施《標準》,大幅減少水泥產業污染物排放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推動海南省水泥企業轉型升級,實現綠色發展,提升海南省的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水平,助力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