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和證據為,2020年8月5、6日調查核實企業12000立方米黃磷渣、5000立方米石灰石未采取圍擋、遮蓋等“三防”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廠區東門口處(進廠道路左側)有不明廢水順溝渠流出廠外,進入廠外公路邊的雨水溝,經監測顯示:該外排廢水水質COD為30mg/L、氨氮為6.28 mg/L、總磷為3.91mg/L、氟化物(以F計)為3.79mg/L,參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總磷超過了標準分級應當執行的一級標準0.5mg/L的標準。處罰決定為:
1.對未采取防治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10日內完成改正,處10萬元罰款;2.對未按排污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處70萬元罰款。責令企業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以上罰款總計捌拾萬元整(800000.00元)
昆明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昆生環罰〔2020〕92號單位:云南建工云嶺水泥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129676551443E法定代表人:馬敏超
地址:昆明市尋甸縣金所鄉工業開發區
云南建工云嶺水泥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大氣和水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經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昆明市環境監察支隊2020年8月5、6日調查核實:你公司12000立方米黃磷渣、5000立方米石灰石未采取圍擋、遮蓋等“三防”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廠區東門口處(進廠道路左側)有不明廢水順溝渠流出廠外,進入廠外公路邊的雨水溝,經監測顯示:該外排廢水水質COD為30mg/L、氨氮為6.28 mg/L、總磷為3.91mg/L、氟化物(以F計)為3.79mg/L,參照《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總磷超過了標準分級應當執行的一級標準0.5mg/L的標準。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監測報告(尋環監報〔2020〕041號)》、《行政許可決定書(云環許準〔2008〕135號))》、《排污許可證》、營業執照、委托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之規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0年10月12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昆環罰告(聽)字〔2020〕90號)、2020年10月13日《送達回證》等材料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7年版)第一○五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等情況的(二)規范的具體處罰標準2.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2)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昆明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標準》(2017年版)第二十二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規范的具體處罰標準3.有下列一般違法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四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列入環境影響報告表類的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且超標排放的。
根據上述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決定:
1.對未采取防治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10日內完成改正,處10萬元罰款;
2.對未按排污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排污行為,處70萬元罰款。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罰款總計捌拾萬元整(8000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罰款上繳通知書”將罰款繳至昆明市國庫。
你單位繳納罰款后,應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后督察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昆明市生態環境監察支隊。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態環境監察支隊對你單位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后督察。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呈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昆明市生態環境局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