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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14:26:59 來源:水泥人

遲延復工期間企業要支付工資嗎?湖北發布復工復產法律指引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

  勞動者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企業擬復工的,

  如何提前防控復工風險?”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是否屬于工傷?”

  ……

  3月8日,省工商聯和省司法廳組織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公益律師服務團編制發布《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疫情防控復工復產專題法律服務指引》。

  該指引以一問一答的形式,集中就企業安排復工復產相關問題,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與終止,延長假期、延遲復工及工資,疫情期間工傷待遇與醫療期,疫情期間勞動仲裁與訴訟,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問題進行了詳細解答。

  第一部分:

  企業安排復工復產的相關問題

  1.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應如何應對?勞動者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武漢市的標準為按照不低于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

  2. 什么是穩崗補貼,企業如何申請?

  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以申請穩崗補貼:

  (1)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及所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2)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3)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于統籌地區城鎮登記失業率;

  (4)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范。

  3. 企業復工復產,需要做到那些方面?

  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疫情科學防控 有序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復工復產應做到如下幾點:

  統籌制定分類分批復工復產方案,疫情防控、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和市場流通銷售等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領域,要保障條件立即推動復工復產;

  全力做好交通運輸組織保障,并切實降低疫情傳播風險;

  分級分類提升核酸檢測等快速篩查能力,提高篩查速度;

  加強重點人群隔離和病例收治;

  指導企業認真落實各項防疫要求;

  及時協調解決機器、用工、資金不足等問題,抓好原輔料、重要零部件等穩供保障;

  做好重點企業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排查;

  在保障一線醫護人員防護物資的基礎上,努力滿足公共服務崗位防護需求。

  4. 疫情期間,懷孕或哺乳期的女職工可以要求居家遠程辦公嗎?

  可以。2020年02月02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發布了《關于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孕產婦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明確要求進一步做好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全國女職工委員會建議:疫情期間協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居家遠程辦公。2月8日,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了《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孕產婦防疫保護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加強對孕婦的特殊保護。企事業單位正常上班后,孕婦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實行彈性工作制,可以在家遠程辦公,直至疫情結束。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其勞動報酬,也不得損害其其它相關合法權益。通知強調,各級指揮部要加強統籌協調,拿出具體措施,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孕產婦健康保護工作。

  5. 企業擬復工的,如何提前防控復工風險?

  為了鞏固疫情防控成果,避免疫情再次惡化,企業在復工前,應認真登記員工休假期間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員工假期所在地、出行路線、是否接觸湖北等地外地人員、身體狀況是否正常、計劃返崗時間、所在地是否存在管制措施、是否感染或被隔離等,并視情況與員工協商確定靈活的復工方式:

  (一)對于必須現場工作的返崗員工,企業應提前做好復工前的各項防護、消毒用品的準備,并配套相關防護、消毒、檢查等制度的培訓與落實監督;同時,企業還可以考慮與該部分員工協商采取縮短工時、輪崗輪換或統一安排年休假等方式,盡量減少員工的集中辦公時間和人數;

  (二)對于非必須現場辦公的后臺管理人員,則可以采取自我隔離、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的方式復工;

  (三)對于確因疫情所在地實行交通管制或因確診或疑似感染而被隔離等客觀原因無法復工的人員,企業應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以及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員工就勞動關系、工資發放等相關問題做好溝通工作,并要求該員工協調好手中事務,盡量遠程處理或者委托他人完成。

  6. 疫期復工,員工防控義務有哪些?

  (1)應如實申報

  員工返崗前,應主動向單位進行申報個人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個人行動軌跡、接觸人員狀況。

  (2)應做好個人防護

  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個人防護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動報告

  一旦有感冒、咳嗽、發燒、腹瀉、乏力等情況,應立即主動報告。如未主動報告導致嚴重后果的,將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補償。

  7. 公司通知員工提前返崗,員工拒絕可否作違紀處理?

  由于國家統一延長假期,如安排員工返崗應比照周休息日加班處理,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應獲得工會或勞動者同意,不得強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從事防疫工作的醫務人員除外。員工如拒絕到崗的,不宜按曠工處理。當然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妥善溝通并做好防護措施,多數勞動者會配合公司的要求。

  8. 不具備復工條件企業要求員工復工,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若企業不具備復工條件,私自復工,員工有權拒絕返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由此可知,員工有權拒絕,并按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屆時還可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9. 對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

  建議用人單位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1)員工確診治愈后仍需遵醫囑病休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

  (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用人單位對于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用人單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10. 飯店、商場、超市、營業廳等面向公眾的企業,有權要求檢查顧客身份證并拒絕湖北籍顧客進入嗎?

  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公共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控制指引》的規定,公眾場所可實行測量體溫等防控措施,但對沒有相應癥狀的人員,不可拒絕提供服務。因此,湖北籍顧客在身體狀況正常的情況下,前述企業不得拒絕其進入。

  11. 用人單位已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能否以疫情為由取消錄用?

  不可以,用人單位向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從誠信及用人單位公信力角度,取消錄用一方面有違誠信原則,另一方面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因此給應聘人員造成的損失。為此,建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第二部分:

  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與終止

  12. 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員,用人單位能否拒絕錄用?

  不可以,《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以此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13. 職工因當地政府實施交通管制而不能返崗,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部分地方政府為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采取道路、人員或車輛管制等措施。該些措施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規范性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為企業與職工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暫停履行,免除雙方包括按時出勤、支付報酬等在內的相關權利義務。職工未實際提供勞動,企業可以不支付工資,但也不能以職工未及時返崗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不因交通管制而額外獲益,企業亦不因此而增添成本,基本實現企業與職工利益的平衡。但在管制措施解除后,對不愿復工的職工,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部分:

  延長假期、延遲復工及工資問題

  14. 延長的三天春節假期,算法定節假日嗎?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020年春節假期由1月30日延長至2月2日。延長的三天假期中,2月2日原為休息日,延長假期后不改變其性質,仍為休息日。1月31日和2月1日,原為工作日,延長假期后,該兩日宜視為休息日的調休,不能算作節假日。理由一是,原來的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七天,包括節假日三天、休息日兩天和休息日調休兩天,該調休的兩天通過1月19日(周日)、2月1日(周六)上班補回。《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的兩日假期,應不是延長節假日或休息日,而是延長休息日調休。理由二是,該通知同時明確,延長的假期內不能休假的,應安排補休或給予相應加班費,其后續操作方式也與休息日調休相同。

  在視為休息日調休后,該二日職工正常提供勞動,企業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的工資;若職工未上班,企業在正常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復工后可安排職工補回;若之前已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則該二日仍應認定為休年休假。

  15. 遲延復工期間,企業是否必須支付工資?

  許多省市基于當地疫情防控的需要,發布遲延復工通知,舉例說明:一般要求復工不得早于2月9日。遲延復工的七天中,2月8日至9日,原為休息日,遲延復工后仍應為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原為工作日,遲延復工后如何定性,中央層面未作明確,可按各地政府的規定處理。遲延復工通知是地方政府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49條、《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的授權,采取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若當地政府認定為休息日,則該五天內員工正常上班的,應安排補休或支付200%的工資。若當地認定為停工停產期,則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及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等,正常支付該期間的工資。若認定為工作日,則該五天內員工正常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資;未上班的,不支付工資。

  16. 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7.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8. 從疫情地區返崗上班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9.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或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報酬,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三條、《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修訂)第二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先安排補休,并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第四部分:

  疫情期間工傷待遇與醫療期等問題

  20.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因此,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患病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21. 職工從事防疫志愿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傷、死亡的,是否屬于工傷?

  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議企業盤點職工參保情況。

  22. 在法定假期結束后,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是否屬于工傷?

  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3.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不屬于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于工傷。

  24. 對于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職工,企業或個人需要支付發生的醫療費用嗎?

  個人負擔部分有補助,不需要單位或者員工個人承擔。

  依據:根據財政部、衛健委聯合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的規定,落實患者救治費用補助政策,對于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財政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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