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地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財政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具體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省各級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評標活動,適用于本規則。
第三條??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在組織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中都必須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含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條??評委應具備的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二)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從事相關領域工作8年(含8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是某領域內公認的專家;
(三)身體健康,具備專業評審能力;
(四)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評委的產生,由招標人在政府采購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從政府采購管理機關確認的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并經公證人員公證,評委須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頒發的專家證參加評標活動。
第六條??評委在評標活動中享有的權力
(一)對政府采購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服務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的評審權;
(三)評標活動中推薦中標單位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標準向招標人領取政府采購的評審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
?第七條??評委在評標活動中應承擔的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招標人提供真實、可靠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二)遵守政府采購評標紀律,不得向外透露評標情況;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行為應及時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評標
(一)評標是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人所報送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評議的過程。
(二)評標的目的在于從技術、經濟、商務、法律、組織和管理等方面對每份投標文件加以分析評價,進而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擇優推薦中標人
(三)評標會由招標人主持,獨立開展評標活動,評委自主發表評審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四)評標必須以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按照規定的程序、方法和原則進行。
(五)評標應遵循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則,并對所有投標單位的投標評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標準。
(六)評委面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九條??評標方法
(一)最低投標價法:
在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者中,投標價最低者為中標供應商。此種方法適用于批量大,技術含量低,市場價格比較清楚的大宗物品的采購。如:辦公用紙、筆、桌椅、建筑原材料等。
(二)綜合評標法:
?采用此種評標方法需在投標文件中說明最低投標價不是中標的唯一依據,評標時將綜合技術、性能、價格、服務等諸因素評選最優標。尤其是在方案、服務、軟件采購投標中由于標的物難以量化,一般采用此種方法。
(三)優選打分法:
評委根據標書及招標機構制定的評標因素(價格、質量、信譽、服務等)及相應加權分,對評標因素進行拆算,確定最高分的投標者為中標商。
第十條??評標程序
在評標之前應召開評標預備會,宣布評委工作守則,強調評標工作紀律,介紹總體目標、工作安排、分工、評標方法,制定具體的評標細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討論是否設置標底及辦法,具體評標程序如下:
(一)初評
——首先由工作人員初審投標文件,更正計算錯誤;
?——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招標公告中要求條件的投標人的投標均作廢標處理;
??——資料審查,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供相關文件,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涂改文件、偽造或編造投標文件,有可能影響評標公正性或投標人有不正當行為的投標均作廢標處理。
——投標保證金審查,不按規定提供投標保證金的投標將被拒絕;
?——報價審查,高于市場價或采購預算價的投標,將被拒絕。
(二)細評
?——歸納問題:審查投標文件,提出投標文件中的疑問,歸納后填好質疑表。(見附件2)
?——質疑:評委會依據招投標文件對投標單位進行質疑,必要時投標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予以澄清答復,但澄清不得超出招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終評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在第九條三種評標方法中選擇一種方法進行評標,推薦中標人,必要時可推薦備選中標人。
?招標單位工作人員制作評標記錄,做到全面完整,客觀準確,評委成員、記錄員、監督員簽名后,由招標人歸檔保存。評標結束后,評委會必須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并由全體評委簽名。評委成員、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評標情況。評標全過程可由公證人員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定標
定標是招標人根據評委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人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授權評委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中標通知:評標結束后,由招標人依照評標結果,簽發《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是訂立合同的依據,應載明簽約時間、地點、中標的項目名稱、數量、單價、中標金額等。同時,招標人應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供應商。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財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社會公證機構應當對政府采購開標、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公證。其主要職責是:
(一)了解評委會的產生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和人員結構是否合理;
(二)檢查評委是否持證參加評標;
?(三)宣布評標紀律(見附件1);
(四)發現評委會成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提出回避,并由采購辦在專家庫中臨時選定其他專家替補。
(五)有權對招標人的標書內容提出咨詢;
(六)對評標過程中有失公正的行為有權提出質詢,并予以制止;
(七)對評委在評標活動中的表現,有考察權、建議權,為建立評委檔案和評價評委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評委成員認為監督人員顯失公正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評委成員和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評委資格和給予工作人員行政處分;給招標人、使用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賠償責任。
(一)泄露評標情況,給招標人造成工作被動的;
(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左右(干擾)其他人評標的;
(三)履行職責差,不能秉公辦事,沒有原則性,遲到早退的;
(四)電腦隨機連續三次抽到被確認為評委而推脫不參加評標的;
(五)在評標活動中不履行本規則第七條所規定義務的;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浙江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并于公布之日起執行。